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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 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时间:2023-08-22

作者:梧桐财税

据国家税务总局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业和信息化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该公告对延续和优化新能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进行了明确。具体内容为:


1. 在202年1月1日至5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的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购置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每辆新能源乘用车的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2. 购置日期由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3. 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可以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4. 新能源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制造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的新能源汽车。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包括驾驶员座位。


5. 销售方销售“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时,应分别核算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与动力电池的销售额,并分别开具发票。购车人购置不含动力电池的新能源汽车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中载明为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应当满足换电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并能够为用户提供换电服务。


为加强和规范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发布《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购置列入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已列入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汽车企业在上传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进口机动车车辆电子信息单时,应在符合减免车辆购置税条件字段标注“是”(即减免税标识)。对于已列入目录的“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还应在“是否为“换电模式新能源汽车”字段标注“是”(即换电模式标识)。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对汽车企业上传的车辆电子信息中的减免税标识和换电模式标识进行校验,并将校验后的信息传送至税务总局。税务机关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校验后的减免税标识、换电模式标识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有效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减免税手续。


汽车企业应确保车辆电子信息与车辆产品相一致,销售方应如实开具发票。对于提供虚假信息或资料造成车辆购置税税款流失的情况,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