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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 延续执行农户、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融资担保增值税政策

时间:2023-08-25

作者:梧桐财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于8月2日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了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发展相关的税费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 1.从2023年1月1日到2027年12月31日,针对个体工商户年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 个体工商户可以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额外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3. 从2023年1月1日到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将减半缴纳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包括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以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4. 小型微利企业将依据减按25%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5. 已经享受其他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同时享受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6. 在本公告中所称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允许行业且同时满足年度纳税、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和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根据企业全年每个季度的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对于年度内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企业,应根据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新设立的企业,如果从事国家允许行业且同时满足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和0万元等两个条件,则可以缴前享受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并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中,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将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