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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口货物劳务退 (免)税政策、免税政策!

时间:2023-08-30

作者:梧桐财税

出口税收优惠政策

[适用主体]

该政策适用于两类主体:

1.已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并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自行或委托出口货物。

2.已依法登记为市场主体但未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

[政策内容]

1.针对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政策:

(1)免抵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并可将相应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完全抵减的部分可退还。

(2)免退税办法。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和劳务,免征增值税,并可退还相应进项税额。

2.对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如果属于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可退还之前环节已征收的消费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出口税收优惠政策概述

[适用主体]

此政策适用于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出口货物和劳务可免征增值税。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如果它们属于应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则免征消费税。然而,之前环节已征收的消费税不予退还,并且不得在内销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


出口货物免税政策

[适用主体]

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

[政策内容]

适用条件下的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

对于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如果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则免征消费税。然而,以前环节已征收的消费税不予退还,并且不能在内销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