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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增值税审计的重点

时间:2023-10-19

作者:梧桐财税

增值税审计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遵循增值税的计税规律,确定审查的关键环节。这其中,对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结转与转出,以及应纳税额和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的审查,是重中之重。以下,我们将对销售额、销项税额,以及进项税额抵扣时限与结转、转出的审计重点进行详细阐述。

在销售额的审查过程中,我们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时,收取的价外费用是否计入了应税销售额。只要是与销售相关的费用,如卖方提供的装卸所得收入等,都应计入应税销售额。然而,我们发现一些企业在销售货物或收取价外收入时,可能会存在不开发票,或者已收取的价外收入通过往来账款处理,或者直接抵账,冲销各自的往来账,或者长期挂在往来账上,到了一定时间就以清理“呆滞账”的方式,将其列入往来账的货物销售收入或价外收入,直接转入当期损益。


其次,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给投资者、无偿赠送他人时,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其金额计入应税销售额。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只有分配给股东时才可按成本转销售收入。


再次,销售残次品(废品)、半残品、副产品和下脚料等所得收入是否计入销售额。我们发现,在审计时,多数企业将此类收入进入小金库,或直接冲减成本或费用。


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以及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的,是否视同销售将其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一些企业可能会未将其并入应税销售额,而直接计入福利费用或企业管理费。


在销售方式上,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时,是否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认应税销售额。例如,企业促销零售价 1107 元,收回旧物作价 100 元实收 1070 元,如果企业按实收价计收入,就会少计销项税。


还存在以物易物或应税货物低偿债物的情况,是否将其并入应税销售额。实际上,企业很少有将其并入应税销售额,多数直接转往来账或不入账。

在移送货物用于销售时,是否按规定视同销售将金额并入应税销售额。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还有,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时,是否从应税销售额中减除了还本支出,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这种销售方式是纳税人为了加速资金周转而取得一种促销手段。其还本支出可作为产品销售费用处理。


在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中,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应税销售额的确认是否正确。混合销售行为如征增值税,应以纳税申报表为依据,结合“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查明申报的销售额是否正确。


当纳税人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时,是否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按退货或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 4% 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最后,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因逾期而不再退还的,是否已并入应税销售额并按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计算纳税。同时,应注意审查有关特殊的纳税规定,如对销售酒类产品(除适用啤酒、黄酒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的规定。


在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是否从应税销售额中减除了折扣额,造成少计应税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