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纳税信用管理,推动纳税人诚信自律,提升税法遵从度,以及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一系列相关规定,其中包括《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以及其他相关后续文件。根据这些规定,税务机关会在每年的 4 月对上一年度的纳税信用评价结果进行公布,并为其提供自我查询服务。
近期,一位纳税人向梧桐小编咨询了一个问题:“为什么我公司因税务稽查原因,纳税信用等级被降为了 D 级呢?”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在梳理了《税务处理决定书》以及相关的文书送达回证日期、税款滞纳金完税凭证日期等信息后,找到了问题的答案。
原来,这家公司在 2017 年 10 月 10 日收到了税务稽查局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决定书中明确规定,公司应在收到决定书后的 15 日内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然而,由于公司自身的原因,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按时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直到 10 月 30 日,公司才缴清了税款。此时,已经超过了《税务处理决定书》所规定的缴纳期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第二十条第 (三) 项规定:“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 D 级。”因此,该公司被金三系统直接判为了 D 级纳税信用等级。
得知降级原因后,该纳税人后悔不已,没想到未按规定缴清税款及滞纳金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那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哪些情况会导致本年度纳税信用直接判为 D 级呢?
根据文件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 D 级:
(一) 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二) 存在前项所列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偷税 (逃避缴纳税款) 金额 10 万元以上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 或者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三) 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
(四)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者拒绝、阻挠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务稽查执法行为的;
(五) 存在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六)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七)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被停止出口退 (免) 税资格未到期的;
(八) 有非正常户记录或者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九) 由 D 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
(十) 存在税务机关依法认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对于纳税信用评价为 D 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会采取哪些惩戒措施呢?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对纳税信用评价为 D 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公开 D 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 D 级;
(二)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 (验) 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三) 加强出口退税审核;
(四) 加强纳税评估,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五) 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六) 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建议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七) D 级评价保留 2 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 A 级;
(八) 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如果纳税人对纳税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该怎么办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