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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

时间:2023-11-02

作者:梧桐财税

在2023年10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发布了一项关于全面推行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根据该公告,经过国家税务总局的同意,北京市将开展这一试点工作。此举旨在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力度。


为了实现这一目标,自2023年11月1日起,北京市的部分纳税人将参与数电票试点工作。这些试点纳税人将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将根据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情况和税务数字账户使用情况分别适用本公告相应条款。


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市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此外,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同时,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发票风险以及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也不在试点范围内。


为了确保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和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对数电票进行了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带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相同;带有“铁路电子客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铁路车票相同。


此外,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实人认证等方式进行身份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同时,税务机关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纳税人实行发票总额度管理。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可以在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


总之,这一全面推行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将为北京市的纳税人带来更加便捷高效的发票服务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