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黑名单”案例回顾:关联公司遭受重创
近日,上海 H 黄金珠宝公司的财务人员小陈在办理发票领用时遭遇难题。原来,由于该公司纳税信用等级被降至 D 级,发票领用受到限制。每月发票领用份数仅为 5 份,且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降至万元。这让小陈倍感疑惑:“公司成立不久,一直合规经营并按时申报纳税,纳税信用等级为何会被降至 D 级?”
一番调查后,真相大白。原来,H 公司法人杨某同时是上海 Z 黄金珠宝公司的法人。虽然兼任两家公司法人并无问题,但上海市湖里区国税局稽查局在检查中发现 Z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涉嫌虚开专用发票!
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对 Z 公司进行处理并处罚,同时将其纳入税收违法“黑名单”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措施。其中一项惩戒措施便是:“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 D 级,适用相应的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根据《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40 号)规定,由 D 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 D 级。因此,不仅 Z 公司受到纳税信用等级降级的惩戒,公司法人杨某注册登记并负责经营的 H 公司信用等级也降至 D 级,影响了正常经营。
杨某懊悔地说:“上了税收‘黑名单’,真是一处失信、寸步难行。不仅影响本公司,还使得关联公司受到牵连,代价太大了!今后一定要吸取教训,诚信纳税!”
自 2015 年“黑名单”和联合惩戒合作机制确立以来,上海市税务部门积极响应国家发改委关于联合惩戒“双扩围”的工作要求,推动“黑名单”制度纵深推进。截至目前,已累计录入 262 件“黑名单”案件,并对 250 个“黑名单”当事人实施了联合惩戒措施。
关于税收“黑名单”,这些知识你该了解:
1. 哪些情况会被列入“黑名单”?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 100 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 10% 以上;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欠缴税款金额 100 万元以上;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六)虚开普通发票 100 份或者金额 40 万元以上的;
(七)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八)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2. “黑名单”当事人会被实施哪些联合惩戒措施?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 D 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 D 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 D 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 D 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并按《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中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退税审核管理的规定从严审核办理退税;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 级评价保留 2 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 A 级;
(8)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