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桐财税 企业一站式财税服务平台 咨询热线:400-998-0216
首页 > 财税资讯 > 应收账款融资,真的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吗?

应收账款融资,真的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吗?

时间:2023-12-28

作者:梧桐财税

在企业成长的道路上,融资是不可或缺的环节。然而,关于应收账款是否应计入金融商品转让,这是许多企业深思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42号公告,金融资产转让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等。这一概念是基于企业所得税法的,与增值税中的金融商品转让概念有所不同。


在增值税领域,根据财税2016年第36号文等相关文件,金融商品转让涉及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等。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资产管理产品和金融衍生品。因此,企业所得税中的金融资产转让与增值税中的金融商品转让并不完全对应。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的转让,在企业所得税法中属于金融资产转让,但在增值税视角下,它们并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那么,在增值税方面,我们应如何看待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的转让呢?我们建议将这些转让行为视为债权持有方通过转让债权进行资金融通,从而成为资金融入方。在增值税中,通常不对资金融入方征收增值税,而是对资金融出方征收增值税。如果资金融出方获取的是非保本收益,则不征收增值税;如果获取的是保本收益,则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实际操作中,存在两种观点:

1. 如果A向B融入资金,双方约定,若C无力还款,由A负责回购应收账款或支付差额,则A向B融入资金构成贷款服务,B获取的融资收益需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 如果A向B融入资金,双方约定买断,若C无力还款,风险由B承担。此时,一种观点认为A未向B承诺还本,B获取的收益为非保本收益,无需缴纳增值税。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A未承诺还本,但应收账款本身是债权,应由C承诺归还。因此,无论A是否承诺还本,B的投资仍为债权投资,只要收回资金超过支付给A的本金,其收益即为债权收益,需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