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桐财税 企业一站式财税服务平台 咨询热线:400-998-0216
首页 > 财税资讯 > 合规纳税,关联交易需谨慎!

合规纳税,关联交易需谨慎!

时间:2023-12-29

作者:梧桐财税

税收是每个企业必须面对的问题,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我们可以通过合法手段减少税负。在此,小编提醒广大企业,合规纳税,关联交易需谨慎!


疑问一: 有会计学员提问,老板以个体户身份注册,将服务费发票开具给老板名下的实体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疑问二: 另一会计学员提问,股东将资金无偿借给名下实体公司,这种做法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疑问三: 有会计学员提问,老板名下两家实体公司之间经常进行无息借款,这种做法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疑问四: 还有会计学员提问,老板名下多家实体公司之间经常进行互相买卖和互相开票,这种做法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涉税风险?


提示: 只要业务真实、交易正常、价格公允,这些做法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仍需提醒您,为了合规纳税,尽量避免关联交易。


原因分析: 1、若通过关联交易实现合规纳税,可能会引起反合规调查。因此,在进行合规纳税时,务必考虑反合规风险。 2、存在关联交易的公司,每年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要申报关联交易。 3、为避免税务局关注,尽量减少关联交易。 4、要注意关联交易的“平买平卖”风险。若交易金额较大,可能会涉及一系列税务风险。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可以确定销售额。因此,平买平卖存在被税务机关调整价格的风险。


参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其应纳税额: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过或者低于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所能同意的数额,或者利率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二十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个人所得税法》反合规条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的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1)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2)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3)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一般反合规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2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合规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 (试行)》 (国税发( 2009 2号)规定,税务机关可依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合规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合规调查: (一)滥用税收优惠; (二)滥用税收协定; (三)滥用公司组织形式; (四)利用合规港合规; (五)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