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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汇算清缴收入计算常见的6大问题,不能马虎!

时间:2024-03-06

作者:梧桐财税

在每年的汇算清缴时节,许多纳税人在计算收入时会犯下各种错误,这些问题大多源于日常的疏忽,却可能带来不小的税务风险。今天,让我们深入探讨这些常见的错误,希望能为纳税人提供宝贵的指导。


首先,一些企业会在货物发出但未收到货款或开具发票时,不确认收入,这是不符合规定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所得税销售货物收入的确认应遵循四个原则:商品销售合同已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只要符合这四个原则,无论是否收到货款或开具发票,都应确认收入。


其次,有些企业将自产或外购商品用于广告宣传、业务招待或职工福利,却未视同销售。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因此,上述企业商品所有权属已发生转移,应视同销售。此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再者,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时,往往未做纳税调整。根据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销售退回,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减少以前年度利润。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因此,税法规定销售退回一律冲减发生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不管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还有,一些企业未将扣缴手续费计入收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可以从税务机关获得相应的手续费,这些费用应计入企业的应税收入总额。


政府补助也是容易被忽视的部分。尽管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取得政府补助应计入营业外收入或其他收益,但仍有一些企业将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应付款”等科目,未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因此,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应计入应税收入。若企业计入递延收益,应在取得当年全额调增,以后再逐年调减。


最后,不征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存在诸多风险。首先,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只有同时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项条件,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其次,不征税收入对应的支出未调增。此外,如果企业在五年内未使用财政性资金,也未在第六年计入收入总额,这部分资金应计入应税收入总额。

总之,企业在税务处理上应谨慎行事,避免上述错误,确保合规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