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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述银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

时间:2024-03-11

作者:梧桐财税

探索银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奥秘

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银行业务招待费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部分。然而,许多纳税人在面对如何确定银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时,常常感到困惑。今天,梧桐财税将带领大家揭开这个谜题。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的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应该如何填写。这部分收入包括纳税人根据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应确认为当期收入的视同销售收入。对于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这一行的金额应等于附表-(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第1行。


接下来,让我们来探讨银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第九条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依据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标准计算扣除。


此外,银行与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是统一的。现行的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标准是:按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60%的比例在税前扣除,同时不得超过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超过部分不允许税前扣除,这也就意味着,超出部分需要纳税人在所得税汇算时做出调整,这无疑会增加纳税人的税负。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新企业所得税法关于业务招待费的规定。根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这意味着,在日常业务中,发生的招待费,全额记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中。在2009年初进行2008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按税法的规定,超过业务招待费40%或高于全年销售(营业)收入5%以上的部分,需要做纳税调整增加。


需要强调的是,扣除标准是税务上的要求,并不影响你的账务处理。比如发生招待费100元,你记账要按100元记账,所得税汇算填申报表的时候,税前扣除额填60元,如果你记账就写了60元,那填汇算表的时候税前扣除就变成36元了。税前扣除标准,是所得税汇算时,计算税金的过程中使用的,不影响账务处理,不影响账面费用数字。


总之,了解银行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和税前扣除标准,对于纳税人是至关重要的。希望以上的介绍能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