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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实行免税管理

时间:2024-03-19

作者:梧桐财税

上海市税务局、商务局和财政局于3月27日联合发布了一项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的新规定。这一《公告》旨在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并对中国(上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管理进行明确。

根据新规定,电子商务出口企业若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且满足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增值税和消费税免税政策:

1. 企业在上海市注册,并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上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和金额;

2. 出口货物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 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特定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此外,企业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办理登记后,将自动实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备案登记,无需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备案。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并将出口货物相关单证资料留存企业备查。

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他们应在相应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适用免税政策的货物销售额。

税务机关将利用“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的电子信息、税务总局清分下发的综试区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免税申报数据等三方数据,加强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

对于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将按照现行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具体日期以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商务局和上海市财政局联合发布此公告,旨在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更多便利,同时确保税收政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