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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企业注销新规!7月14日起执行

时间:2022-07-08

作者:梧桐财税

6月14日,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税务总局明确市场主体歌业和注销环节的涉事项,自2022年7月14日起执行! 那么企业注销具体有哪些新规定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此次公告中的重点内容如下:


1、市场主体歇业不需要向税务机关报告


歌业是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只需按规定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税务机关不对市场主体歌业设置税务前置条件,市场主体歇业不需要另行向税务机关报告。


需要注意的是,办理歇业要以市场主体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为前提.


2、简化市场主体歇业期间纳税申报


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歌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


3、非正常户歇业期间的纳税申报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市场主体,在解除非正常状态之前,歇业期间不适用上述简化纳税申报方式


4、简化个体户注销环节的清税证明办理


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1)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有领用、没有申请代开过发票,且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


被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如何办理清税文书?


经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的市场主体,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清税文书的,税务机关即时开具.